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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“三权分置”:产权、收益与风险的治理框架探析

期刊分类:政治法律时间:2026-03-15点击:28次



核心正文:

在数字经济时代,公共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的价值日益凸显。然而,海量公共数据长期沉睡在政府部门的数据库中,未能有效转化为经济与社会效益。为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,“公共数据授权运营”成为重要政策方向,即政府(数据持有方)通过授权协议,将特定公共数据资源交由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(运营方)进行开发、利用与服务,以实现数据价值。这一模式要健康发展,必须清晰界定并平衡三个核心问题:数据产权(或权益)如何配置?增值收益如何分配?潜在风险如何规制?这构成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治理的“铁三角”。

首先,产权(或权益)配置是基石。我国法律尚未明确数据的财产权属性,但《数据二十条》创新性提出了数据资源持有权、数据加工使用权、数据产品经营权“三权分置”的产权制度框架,这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提供了理论指引。在授权运营场景下,政府作为公共数据的“持有者”,享有数据资源持有权,承担确保数据安全、公共属性、授权合规的最终责任。经政府授权,运营方获得特定公共数据的“加工使用权”,可对原始数据进行脱敏、清洗、分析、建模等加工。运营方基于其智力与资本投入,对其形成的、不涉及个人和公共安全的“数据产品”或“数据服务”,享有“数据产品经营权”,可依法进行交易或提供服务。这种分置结构旨在兼顾公共数据的国有属性与市场主体的创新激励。

其次,收益分配机制是动力与公平性的关键。公共数据具有公共属性,其产生的增值收益不应由运营方独享,而应由社会合理分享。收益分配应遵循“激励相容”与“公共利益回馈”原则。一方面,需保障运营方在支付合理授权费用、承担开发成本后,能获得足够的商业回报,以激励其持续投入技术创新与服务优化。授权费用可以是固定费用、分成或混合模式。另一方面,应建立收益回馈社会机制。例如,可将部分收益纳入公共数据发展基金,用于支持数据基础设施建设、数据安全技术研发、普惠性公共服务提供,或通过降低公共服务价格、税收等形式惠及公众。分配方案应在授权协议中明确,并接受审计与社会监督。

最后,风险规制是安全底线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涉及多重风险:一是安全风险,包括数据泄露、篡改、滥用等,特别是涉及个人隐私、商业秘密或国家安全的数据,风险极高。二是垄断与不公平竞争风险,少数企业可能通过独家授权获得关键数据资源,形成市场壁垒。三是“数字利维坦”风险,即私营公司利用公共数据形成过大的社会权力,甚至反向影响公共决策。

因此,必须构建贯穿全过程、多层次的风险规制体系。在授权环节,需建立严格的运营方准入与评估标准,明确数据使用范围、目的限制和安全保护义务。可采用竞争性授权而非单一来源授权,防止垄断。在运营环节,强化技术监管,要求采用隐私计算、联邦学习等“数据可用不可见”的技术,最小化原始数据流动。建立数据沙箱等安全可控的开发环境。明确禁止将公共数据用于歧视性定价、不正当竞争或侵害个人权益的用途。在监督与退出环节,建立常态化的合规审计与穿透式监管机制,对违规行为设定严格的处罚,包括罚款、暂停授权乃至永久退出,并明确数据、模型、算法等的返还或销毁责任。

本文要点:

  1.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健康发展,关键在于构建清晰的“三权分置”产权框架、公平可持续的收益分配机制以及严密周全的风险规制体系。

  2. 收益分配应平衡市场激励与公共利益回馈,确保运营方合理回报的同时,建立收益反哺社会发展的机制。

  3. 风险规制是生命线,需通过严格准入、技术约束、用途监管、常态化审计与严厉问责,防范数据安全、市场垄断和权力滥用风险,确保公共数据的利用合乎公益与法治。

拓展阅读:

  1. 申卫星,《论数据用益权》,载于《中国社会科学》,2020年第11期。

  2. 中共中央、国务院,《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》(“数据二十条”),2022年12月。

  3. Zuboff, S., The Age of Surveillance Capitalism: The Fight for a Human Future at the New Frontier of Power, PublicAffairs, 2019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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